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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5年04月14日修正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延聘產官學界專業人士協助系務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認同本校教育宗旨與理念且在本系相關專業上具有卓越成就、服務熱誠者,得聘為本系諮詢委員(以下簡稱諮詢委員)

第三條  諮詢委員由本系系務發展委員會推薦,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大學部學生代表一名、碩士班學生代表一名、畢業生代表一名、畢業生雇主一名及家長代表一名外,並得聘產、官、學界人士等四至七名共同組成,其中非校友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兩員(含)。

第四條 「諮詢委員」係依據中華工程教育學會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規範,提供本系系務發展等之諮詢。

第五條 「諮詢委員」之聘期以學年度為原則,期滿得依前條之程序續聘之;諮詢委員會議每年開會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於參與本系相關計畫及活動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

 
民國95年11月17日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6月08日95年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3月16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3月16日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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