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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小組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為推動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使認證業務順利執行,特組成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成員三位以上,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專任講師以上老師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與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小組掌理之事項為規劃工程及科技認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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