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小組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為推動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使認證業務順利執行,特組成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成員三位以上,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專任講師以上老師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與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小組掌理之事項為規劃工程及科技認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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