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6年7月20修正通過
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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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靜宜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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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本校相關規定、延長服務、學術研究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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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為保障教師權益,本會於審議前條規定事項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均視為不同意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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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系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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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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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之提案,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通過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須述明理由。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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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之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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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之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證足認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本會得主動或依當事人,要求該委員迴避。 依前兩項規定迴避時,迴避之本會委員人數不列入法定出席委員之計算基準。但迴避人數達本會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致未達本會未迴避前開議法定最低人數,所缺之員額應另邀請校內外學門相近之教師擔任本會委員;由本會主席推薦缺額之二倍人選,報請院教評會主席圈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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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系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評審,若因此不足最低法定人數,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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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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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93年08月30日93學年度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6月20日95學年度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0月09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6月19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6月22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6月13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7月20日第四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