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協辦各項招生,依據靜宜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設置「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三位以上組成,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一年。
第三條本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議案。
第四條 本員會之職責為:
一、研擬本系與本所招生策略。
二、訂定本系與本所招生規定細則。
三、規劃本系與本所招生事宜。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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