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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具備全球視野與研發創意能力之資訊工程專業人才,藉由碩士班各項入學管道進行招生,並組成碩士班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五至八位,由本系系主任及四至七位專任講師以上老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若系主任因故須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行政祕書擔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擬訂招生細則。

        二、推薦命題與閱卷委員。

        三、擬訂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所佔比例。

        四、擬訂口試、筆試、審查等成績評分辦法。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推薦甄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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