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具備全球視野與研發創意能力之資訊工程專業人才,藉由甄選入學管道進行招生。
第二條 本系設甄選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本系系主任及六至九位專任講師以上老師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甄選入學委員會負責指定項目之評分及有關事項。
第三條 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秘書擔任。
第五條 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 主持審查資料之評分。
二、 主持面試之評分。
三、 其他有關甄試事宜。
第六條 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為甄選入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各指定甄試項目應與教學目標相符。審查資料及面試評分方式及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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