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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具備全球視野與研發創意能力之資訊工程專業人才,藉由甄選入學管道進行招生。

 

第二條  本系設甄選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本系系主任及六至九位專任講師以上老師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甄選入學委員會負責指定項目之評分及有關事項。

 

第三條  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秘書擔任。

 

第五條  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   主持審查資料之評分。

二、   主持面試之評分。

三、   其他有關甄試事宜。

 

第六條  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為甄選入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各指定甄試項目應與教學目標相符。審查資料及面試評分方式及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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