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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經費設備與空間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本系經費設備與空間規劃與分配,本系得設置經費設備與空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二位至三位,任期一年,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系主任不得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規劃分配及查核本系與本所經費運用。

二、 分配與調整本系與本所空間。

三、 對外爭取經費與設備及協助對外拓展空間。

四、 督導本系與本所設備財產之管理。

五、 處理其他經費設備與空間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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