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0年09月28日修正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劃、審議及檢討本學系專業必修、必選(含選修)課程及相關事項,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規劃與訂定符合學系發展與人才培育目標之專業課程、特色學程與畢業學分。
二、訂定相同名稱科目之教學目標、教學內容與能力指標。
三、審查學系每學期開設課程與教學目標之適切性。
四、審查各課程授課師資專長及教學經驗之適切性。
五、審查各課程授課綱要、使用講義及教材與教學目標及內容之適切性。
六、檢視各課程期中教學意見,做為學期教學調整之參考。
七、檢視前一學期各課程教學評量結果,以利後續開課與改善之參考。
八、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成效。
九、協調各教學單位相互支援授課事宜。
十、研議系務會議提交有關課程事宜。
第三條 本會成員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與在校生代表二名(其中大學部學生一名、碩士班學生一名)。
第四條 本會應定期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畢業校友參與會議並將意見落實於課程調整或自我改善報告,向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95年11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6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9月0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9月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9月2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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