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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作業要點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與資訊傳播工程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聯合招生作業要點         
第一條 本作業要點係依據靜宜大學「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碩、博士班招生辦法」訂定。

第二條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含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得申請參加甄試。

第三條 甄試辦法
(一) 審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審查內容為個人資料表、推薦函、自傳及研究讀書計畫書、最高學歷成績單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二) 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三) 總成績為審查成績乘以50﹪、口試成績乘以50﹪之分數總和。
(四) 審查成績特殊優異者,可直接錄取(以總名額1/3為限),不必參加口試。
(五) 其餘考生審查通過者始得參加口試。

第四條 甄試內容
(一) 審查:個人資料表、研究與讀書計畫書及最高學歷成績單,由審查委員評定成績。
(二) 口試方式為依其發展潛力、思考邏輯及研究計畫,進行約8-10分鐘口頭報告,並由甄試委員發問後,評定成績;口試評分表另訂之,口試委員由資訊工程及資訊傳播工程每系各二名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院長得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各系依教育部規定而訂定甄試名額,並依總成績之高低為錄取標準,總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排序:
(一) 口試成績。
(二) 審查成績。
 
第六條 本作業要點經各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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