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學分抵免細則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學分抵免細則
民國104年05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辨法」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申請抵免均須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辨法」辦理。
第三條 主任得就學生所提列抵免科目召集當年度之授課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第四條 專業科目列抵之審查:
一、凡欲抵免之科目,應為近五年內修習(由入學學年度起算)方可抵免。
二、申請抵免時須繳原肄(畢)業學校或本校推廣教育處資訊工程學系碩士學分班核發之修讀學分班成績證明。
三、申請抵免科目,由當學年度該學科之授課教師就學生所習課程內容綱要,經審核與本所問之科目內容相符,且該科目修習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得予抵免。
第五條 抵免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習最低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預研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習最低畢業學分之三分之二。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國95年09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1月1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3月3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4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5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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