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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新制)

 民國1041123日修正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一、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品質,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行政作業準則」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制訂本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彙整評鑑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表現等相關資料,將先送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再送請資訊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審議。

三、本系專任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前項評量項目審議情形如下:

()  通過:均達標準。

()  有條件通過:未達標準情節輕微者。

()  待改善:未達標準情節輕微,並依評量項目給予改善建議者。

()  未通過:未達標準且情節嚴重者。

四、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表現評鑑之評分方式,請參閱「靜宜大學教師評鑑檢核表」。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到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960302日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71113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1123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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