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第一條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品質,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行政作業準則」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制訂本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彙整評鑑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表現等相關資料,將先送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再送請資訊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審議。
第三條 本系專任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目總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教師須由下列三種配分比例當中選定一種接受評鑑:
(一) 教學60﹪、研究10﹪、服務與輔導30﹪。
(二) 教學40﹪、研究50﹪、服務與輔導10﹪。
(三) 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第四條 教學表現評鑑之評分方式,請參閱「附件: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計分表」。
第五條 研究表現評鑑之評分方式,請參閱「附件: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計分表」。
第六條 服務與輔導表現之評分方式,請參閱「附件: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計分表」。
第七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到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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