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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績優導師遴選辦法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績優導師遴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靜宜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候選資格:本系大學部各班導師。

 

第三條     曾獲校級「特優導師」獎勵者,至少隔三年才得再受推選。

 

第四條     本系優良教導由全體專任教職員(含助教)每人最多可圈選人數為本系候選人的1/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依教職員(含助教)佔百分之二十五及前兩學期之「導師評量問卷」個人平均數佔百分之七十五,計算出總合最高者,經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第五條     【教職員(含助教)得票的分數* 0.25 +前兩學期之「導師評量問卷」個人平均數*0.75】,二項分數以常態分配,採標化方式取得標準公式。公式如下: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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