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108年10月03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8年09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本系(所)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訂定「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所)教師聘任、升等年資之計算、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升等類型、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依「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細則」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評審細則」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系(所)提出申請審議,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議。
第五條 本校教師升等之審查由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依序辦理,最終由校評會辦理決審。其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由系提請系教評會就其研究成就(技術成就、教學成就)、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二、系教評會對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評分範圍為65-75分,各升等類型之教學、服務成績達以下標準者,應為通過之決議:學術研究類:七十分、教學服務類:七十三分、技術應用類:七十分、教學實務類:七十三分。提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未達最低標準者,應為未通過升等之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3年08月30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1月05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2月07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0月09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3月16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1月13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3月01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15日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06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08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2月30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2月14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3月8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4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05月19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9月13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9月20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0月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0日校教評核備
民國108年09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0月03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