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logo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1081003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80919日行政會議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本系(所)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訂定「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教師聘任、升等年資之計算、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升等類型、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依「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細則」及「靜宜大學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評審細則」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審議,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議。

第五條  本校教師升等之審查由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依序辦理,最終由校評會辦理決審。其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由系提請系教評會就其研究成就(技術成就、教學成就)、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二、系教評會對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評分範圍為65-75分,各升等類型之教學、服務成績達以下標準者,應為通過之決議:學術研究類:七十分、教學服務類:七十三分、技術應用類:七十分、教學實務類:七十三分。提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未達最低標準者,應為未通過升等之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30830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31105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1207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1009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0316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0113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0301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1115日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025日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106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1008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1230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1214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38日第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041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0519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61221日第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913日第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0920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10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220日校教評核備

民國108091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1003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