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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1031112日修正通過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第一條  本系依以下目標,訂定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一、讓學生透過參與業界之運作以及在業界實習之過程,學習將理論與實務結
    
合,並獲取系統開發及專業之應用等具體經驗。

二、培養學生團隊合作、自主學習精神,並建立人際關係,累積就業基本知識
    
與技能。

 

第二條  學生之實習單位,原則上由系上提供,然於特殊情形亦得由學生自行尋找校外實習單位,但須為政府登記核准、具良好制度且合於學生專長之企業,並經系課程委員會審查認可。

 

第三條  參與校外實習之學生須自行選定一名校內輔導教授。輔導教授之職責為實習期間應定期與學生進行晤談,以瞭解學生學習狀況,並定期與實習單位進行連繫,協助學生解決實習所遭遇的難題。

 

第四條  參與校外實習之學生須於實習單位選定一位實習指導老師,其責任除對於實習學生給予指導之外,另須於學生實習週誌上進行實習工作確認,並於實習結束時評核學生成績。

 

第五條  學生申請校外實習由合作之企業決定錄取名單。

 

第六條  具校外實習資格之學生,得於二年級下學期起提出校外實習申請,經取得實習輔導教授及實習指導老師同意,並由系上審核通過後,始得開始實習。實習過程應每週於週誌上記錄實習內容。

 

第七條  實習時間以工作天或小時為單位,如以天為單位,須有連續四週實習,且實習總天數不得少於50天;如以小時為單位,合計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240小時。

 

第八條  學生校外實習依公告時程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同意後通過,報請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981112日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90205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0921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0614日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1008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1112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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