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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辦法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民國106年09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及休退學規定依照「靜宜大學學則」辦理。

第三條  碩士生應依其入學學年度之畢業標準修習,於達成畢業標準時,授予碩士學位;畢業標準內容如有變動,應依本系修正或調整之規則修習。

第四條  本系碩士生得以技術報告與作品代替碩士論文,相關辦法修業流程請參照以下規範;技術報告之相關規範請參照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第五條    本系論文相關指導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課程指導教授(幫助學生選定論文研究方向及論文指導教授)

一、碩士生之課程指導教授以應以本校資訊工程學系、資訊管理學系及資訊傳播工程學系之專任教師為原則。

二、研一學生可於開學三週內,自行尋找課程指導教授,並繳交『課程指導教授同意書』。若未如期決定者,由系上統一分配給未收學生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

三、每位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最多可擔任二位學生之課程指導教授。

第二階段:論文指導教授(碩士論文指導)

一、研一學生之論文指導教授,須於研一下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決定,「課程指導教授」與「論文指導教授」可為不同之教師。

二、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本系教師為優先原則,次之為資訊管理學系及資訊傳播工程學系之專任教師,最後為校外教師。如須商請校內他系或校外教師共同指導者,需提出【非本系教師共同指導教授審查書】經系所研究所相關事務委員會同意。

三、本系碩士生之論文之指導教授,專任教師每屆以指導二名學生為上限。由二位()教師以上共同指導一名學生撰寫論文時,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名額依照人數比例計算。

四、碩士一般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繳交『研究方向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六條    論文指導教授因出國、進修、離職或沒有意願繼續維持指導關係時,學生得申請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或由系所主任推薦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此情形下所增收之碩士生不受前述名額的限制。

第七條    學生因休學或沒有意願繼續維持指導關係時,學生得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以兩次為限,本系專任教師此情形下所增收之碩士生不受前述名額的限制。

第八條    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並獲新任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書面同意後,由系所主管知會原指導教授。若指導教授為非本系專任教師,則依據該指導教授所屬系所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及相關規定:

ㄧ、碩士論文(或技術報告與作品)計畫書

()應於論文口試日前一學期結束前提出『碩士論文計畫書』,逾期繳交者,得延後其畢業時間。

()碩士論文計畫書之內容規定:

1.研究題目及其定義與基本假設。

2.研究動機與背景說明

3.研究方法、步驟和程序。

4.預期之進度與結果。

5.參考資料。

6.論文指導教授與同學之簽名。

()指導教授變更時,需重新提出『碩士論文計畫書』。

二、欲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須具備以下資格:

()已修畢(或預期)該學期可修習完成規定畢業學分。

()取得(或預期)該學期可取得畢業程式設計能力資格。

()具備下列學術研究資格之一:

1.發表或接受與畢業論文相關之學術論文一篇(含)以上(國科會研究專案之結案報告不採計)。若一篇論文有多位學生掛名時,僅採計學生排名順位第一者。

2.參加教育部主辦或本系認可之專業競賽,表現優異並獲系上認可者。

3.實作型研發成果或資訊領域理論研究成果,經系務會議委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核合格者。

4.本系碩士生提出EI以上論文(SCISSCITSSCTAHCI..),得申請提前畢業。(五年一貫學生正常畢業時間為一年,非五年一貫學生正常畢業時間為兩年)

5.  至企業實習至少半年且經實習企業指導老師考核通過。

(四)需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之研讀,並通過總測驗

三、碩士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生申請學位考試須於一個月前提出請並檢附以下資料:

1.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表。

2.歷年成績單乙份。

3.通過碩士班程式設計能力資格審查證明。

4.通過學術研究資格審查證明。

(二)送請口試之論文需依指導教授之指導修正並仔細校對,經打印裝訂,於學位考試日二星期前交送各口試委員參閱,作為口試之依據。

(三)口試後論文需送請指導教授審閱,指導教授審閱後才交予碩士生審定書,審閱認可後再送系主任核對。

(四)依照離校手續所需之冊數,提交正式打印裝訂,其中系上留存1本平裝,封面藍色。

四、學位考試應遵照「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靜宜大學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2年05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5月16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5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1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3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3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5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1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3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3月0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5月3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6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0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6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9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9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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