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課規定
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修課規定
950905系務會議通過
96-1第一次系務會議(960919)修訂
第一條 修讀課程分必修與選修,請參照「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課程科目表」與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取得畢業資格應修習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第二條 先修課程為「作業系統」、「計算機組織學」、「演算法」、「計算機網路」等
四門課程,必須修習通過其中兩門課程,學業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須
重修,先修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入學前修習過前述相關之課程,且成績達六十
分以上,經系所主管核准後可免修。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需修習一課程(含碩士論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
學分,成績優異者,經系所主管核准後得加選一科。
第四條 除碩士論文及先修課程,至少應在本系碩士班修滿廿八學分,其中選修課程至少
必須在本系碩士班修習十五學分,其他不足之學分,由課程指導教授同意後,得
修習其他相關研究所開設之課程。
第五條 「個別研究」課程,由課程指導教授授課,並評定成績,畢業前
該課程至少須有二學期成績為通過。
第六條 「論文研討」此課程與資訊學院相關系所碩士班合併上課,其相關規定:
一、每學期僅能修習一次。
二、必須依順序選修:論文研討(一)、論文研討(二)、論文研討(三)、
論文研討(四)。
三、修業一年者,不需再修習論文研討(三)及論文研討(四)。
四、修業一年半者,不需再修習論文研討(四)。
五、修業二年(含)以上者,必須修習論文研討(一)、論文研討(二)、
論文研討(三)、論文研討(四)。
第七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學分抵免,請參照「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學分
抵免細則」。
第八條 本修課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